(2015)阆执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白从学申请执行易文勤劳务工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从学,易文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1283号申请执行人:白从学,男,汉族,生于1962年1月11日,住阆中市。被执行人:易文勤,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8日,住阆中市。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工资纠纷一案,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阆民初字第20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从学申请执行易文勤(2015)阆执字第1283号劳务工资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蒲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