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5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北京洽时科技有限公司与丁泽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洽时科技有限公司,丁泽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56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洽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B座10层10-028号。法定代表人:姜冬,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海富,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泽华,男,1993年10月17日出生。上诉人北京洽时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泽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8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洽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洽时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洽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上诉人北京洽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佳洁审判员 赵 斌审判员 唐述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苑要楠书记员 王可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