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47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薛三文、王艳青薛志高、卞志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三文,王艳青,薛志高,卞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47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交城县。法定代表人赵忠民,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薛三文,男,1969年10月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王艳青,女,1972年7月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薛志高,男,1970年6月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卞志红,女,1971年6月生,汉族,交城县人。本院在执行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薛三文、王艳青薛志高、卞志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122执47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赵青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耀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