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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1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勇国与吴俊军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勇国,吴俊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1财保49号申请人黄勇国。被申请人吴俊军。申请人黄勇国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俊军所有的位于孝昌县城区龙凤花苑6栋1单元401室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其所有的车辆为其申请提供担保,车牌号:鄂KH70**。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吴俊军所有的位于孝昌县城区龙凤花苑6栋1单元401室的房产;二、查封黄勇国所有的车辆,车牌号:鄂KH70**。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黄勇国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骆荣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国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