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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3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纪九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九龄,姜正楷,刘灯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纪九龄,男,1955年9月3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南浦路**号,身份证号:4207001955********。申请执行人姜正楷,男,194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南塔路南塔小区,身份证号:4207001949********。被执行人刘灯元,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牌坊村葛咀**组,身份证号:4207001963********。关于申请执行人纪九龄、姜正楷与被执行人刘灯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3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灯元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纪九龄、姜正楷于2017年2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灯元给付货款75090元。被执行人刘灯元应承担诉讼费778元、执行费1026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刘灯元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承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7日、2017年3月25日、2017年4月12日、2017年5月25、2017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灯元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开户账号,但余额不足。经调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灯元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3、经调查被执行人刘灯元无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灯元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将被执行人刘灯元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刘灯元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纪九龄、姜正楷在规定的期间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亚非审判员  姜大良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