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6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天易拍卖行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诸葛晨东名誉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易拍卖行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诸葛晨东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6935号原告:江苏天易拍卖行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168号祥源国际大厦503室。法定代表人:潘伯萍,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军,江苏天易拍卖行有限公司法务主任。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茅,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总局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总局干部。被告: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30号。法定代表人:王元慧,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祯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被告: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大道169号。法定代表人:华宏铭,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湛,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被告:诸葛晨东,男,汉族,1970年11月13日出生。原告江苏天易拍卖行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诸葛晨东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天易拍卖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天易拍卖行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苏天易拍卖行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徐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祁兰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