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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执8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司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司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8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金山东路33-1号。负责人王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贺贺,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司琦,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司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张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司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3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督促其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2、2017年2月2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须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注意事项、权利与义务,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调查被执行人司琦的车辆、房产、存款信息,经本院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发生事故农用车一辆,已查封,在停车场扣押已久近报废,不具可供执行价值。3、2017年6月16日、8月22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全国性银行、省级银行、地方性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及证券信息,在上述机构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2017年3月3日、2017年3月21日本院向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情况及工商登记信息,在上述机构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2017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人司琦已��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2017年3月9日本院通知被执行人司琦到庭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司琦称自己共需赔偿交通事故受害方几十万,现已已举债十几万赔偿对方,生活十分困难,办理保险的时候申请人知道情况,且带来村委会及相关人开出的证明。7、本院到被执行人村里了解情况,被执行人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平时需接受社区矫正无法外出打工故无收入,××,做了肝胆切除手术,无劳动能力。被执行人父亲今年意外遭遇车祸,卧床不起,尚未得到赔偿现正起诉肇事方。被执行人除了照顾父亲、妻子还得照顾两个正在上小学的孩子,以上情况有铜山区司法局房村司法所出具证明。综合考虑以上原因被执行人家庭确实困难,实属无履行能力,不宜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司琦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标的为23894.1元,已执结标的0元,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本案被执行人司琦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铜张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庞峰审 判 员  XX助理审判员  吴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