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3执9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陈长银与包大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银,包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9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长银。被执行人:包大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长银与被执行人包大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包大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工资97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13元,执行费1355元。但被执行人包大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竹山县兴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尚未结算的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包大勇在竹山县兴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尚未结算的工程款收入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易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