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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2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上海松江礼品城有限公司、郑有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松江礼品城有限公司,郑有沛,李玉叶,李绍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9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松江礼品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42670919F,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浜路501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有沛,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代理人:沈建锋,浙江慕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玉叶,女,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住苍南县。原审被告:李绍同,男,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上诉人上海松江礼品城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郑有沛及原审被告李玉叶、李绍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7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松江礼品城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松江礼品城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松江礼品城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上海松江礼品城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良岳审判员  何士锋审判员  曾庆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卓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