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8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天津巴特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佰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巴特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佰诗科技有限公司,任建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8511号申请人:天津巴特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东江路3721号A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4315299N。法定代表人:关德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北京中银(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爱芳,北京中银(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金佰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龙胜社区建设路桂发工业区8栋5楼北面分割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563135XL。法定代表人:钟秀琴,监事。被申请人:任建春,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原告天津巴特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佰诗科技有限公司、任建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巴特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30022.8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方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巴特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金佰诗科技有限公司、任建春的银行存款830022.8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龙华支行,户名:深圳市金佰诗科技有限公司,账号:41×××55),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