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2234罗明珍与苏明花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明珍,苏明花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2234号原告:罗明珍,女,1954年7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确认送达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文化西路59-A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润瑜,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凯,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明花,女,196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原告罗明珍与被告苏明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明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润瑜、周文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明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明珍诉称:2015年7月,她为苏明花进行毛料加工成毛布。截止2015年12月份,苏明花共计结欠她加工费51660.72元,迟迟未支付。她多次催讨,苏明花于2017年1月5日出具了1张欠条,但至今未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苏明花立即支付加工费5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苏明花既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罗明珍与苏明花素有业务往来,由罗明珍为苏明花加工布匹。2017年1月5日,苏明花向罗明珍出具欠条1份,欠条的内容为:“欠织布加工费伍万元正东华毛纺厂苏明花2017.1.5号。”欠条出具后,因苏明花未支付价款,罗明珍遂起诉至法院。上述事实,由欠条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本案中,苏明花结欠罗明珍价款50000元,有罗明珍提供的由苏明花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苏明花未及时支付所欠款项是产生本纠纷的原因,其应负给付之责。罗明珍要求苏明花支付5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苏明花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其已经支付了有关款项的证据,怠于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苏明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明珍价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64.6元,合计1514.6元(罗明珍已预交),由苏明花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罗明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益民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人民陪审员 承雅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海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