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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凤台县永仙玻璃制品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永仙玻璃制品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488号原告: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之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台县永仙玻璃制品厂,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桂集镇农民工创业园。原告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凤台县永仙玻璃制品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惠 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士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