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武生林、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生林,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349号申请人武生林,男,194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委托代理人许威,中原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嵩山北路306号5号楼1-2层2号、3号、4号。负责人刘玉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玉平,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武生林诉申请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武生林诉申请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4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人武生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5900元,于2017年9月24日之前付清。二、各方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