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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2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高某一与高某二、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一,高某二,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221-3号申请执行人高某一被执行人高某二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高某一与高某二、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在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龙支行有存款收入,于2017年8月10日扣划36000元,并兑付申请执行人高某一。申请执行费433元,申请执行人高某一已代缴。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剩余债务,并同意就此作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高某二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脂县支行领取的工资收入;二、终结本院(2017)陕0827民初4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晓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