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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7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来凤县宸星广告部、晏先芝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凤县宸星广告部,晏先芝,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7执447号申请执行人来凤县宸星广告部,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凤翔大道101号。负责人(经营者)余东海,男,生于1977年10月7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进,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晏先芝,女,生于1987年9月13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湖北省来凤县。被执行人XX,男,生于1983年6月15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来凤县宸星广告部与被执行人晏先芝、XX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2827执4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志勇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姚江海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伦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