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郑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516号罪犯郑婷,女,1967年4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蕉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郑婷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8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郑婷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本院认为,罪犯郑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郑婷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柯舒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