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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1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袁怀民与崔保同、赵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1634号原告:袁怀民,男,1961年9月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来,石家庄市平山古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保同,男,197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被告:赵占军,男,1955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平山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国,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怀民与被告崔保同、赵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怀民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怀民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怀民撤诉。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计486元,由原告袁怀民负担。审判员  田建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晓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