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7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得心涂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国隆轩家具制造厂、李风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得心涂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国隆轩家具制造厂,李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7437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得心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新居民区容新路一座404号。法定代表人:覃欣。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庆瑜,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国隆轩家具制造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民乐七队南塱工业区。投资人:李风山。被执行人:李风山,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佛山市得心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国隆轩家具制造厂、李风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8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南海国隆轩家具制造厂、李风山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得心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225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92258.3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为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3052.12元。因债务人佛山市南海国隆轩家具制造厂、李风山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得心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国隆轩家具制造厂、李风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风山拥有车牌号为粤X×××××的车辆,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现因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扣押处理。另,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国隆轩家具制造厂所有的生产原料一批,因上述财产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本案已委托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00524.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已查封待处理的车辆及生产原料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74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明执行员 梁国祥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超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