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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苏红丽与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红丽,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监5号原审原告:苏红丽,女,生于1979年9月5日,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湖北国大融资担保公司出纳。原审被告: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新城区桥头。原审原告苏红丽与原审被告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鄂0381民初4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彭泽辉审判员  周智华审判员  沈竞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雅雯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