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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3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王凤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王凤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3472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春媛,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凤欣,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凤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牛春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凤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14945.81元;2.判令被告以14945.81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5日起向原告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还清本金为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开展名为垫付宝的新业务。垫付宝是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垫付宝网站推出的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个人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垫付宝会员后,网站自动为该会员生成一个专属的唯一垫付宝卡号,垫付宝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进行交易结算、收��、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同时,网站对会员生成一个账单日和一个还款日。会员取得垫付宝卡号后,再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会员名下或者会员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车辆作担保并签订担保函、承诺函、不可过户承诺函等担保函件。垫富宝投资公司经过评估为会员确定一个可垫付资金的额度,会员即可用此额度在其他会员处消费,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该额度为限为会员消费垫付消费款项,垫付方式为:将买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消费款项的垫付宝额度扣除2.4%的服务费后划转至卖方会员垫付宝账户。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替买方会员垫付消费款项无论是一笔还是多笔均不计利息,但买方会员需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如逾期,需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王凤欣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并取得8005105589080019的垫付宝卡号,后其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签订了上述担保函件。2016年6月14日,王凤欣在卖方会员回民区诚达五金工具批发中心处消费24946元,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替王凤欣垫付了消费款项,还款期限届满后,王凤欣仅偿还了10000元,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王凤欣账户内扣划了0.19元,余款14945.81元至今未还。王凤欣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开展了名为垫付宝的业务。垫付宝是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垫付宝网站推出的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2015年5月26日,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与王凤欣(乙方),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一份,双方在合约中约定:王凤欣自愿在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指定的网络平台--垫付宝网站(网址为:www.dianfubao.com)注册成为会员,授权垫付宝网站按照王凤欣在网上的指令进行操作,王凤欣不可撤销地承诺完全遵守本合约、垫付宝网站的各项规则及网页提示。王凤欣在垫付宝网站上点击确认的《垫付宝服务协议》,连同垫付宝网站上发布的各项协议、规则、细则、条款均为本合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王凤欣承诺使用垫付宝卡号进行的一切操作及行为均为王凤欣本人亲自所为或本人授权所为,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王凤欣承担。王凤欣按照垫付宝网站上公布的垫付宝授信规则,在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处获取一定的信用额度,并使用信用额度在垫付宝卖方会员处消费。王凤欣使用信用额度进行消费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替王凤欣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王凤欣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王凤欣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明确的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垫付的消费款项,同时按照垫付宝网站上列明的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向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交纳服务费。王凤欣未按时足额偿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需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交纳当月违约金,且王凤欣在未还清欠款前,每逾期一日需按欠款总额的1‰向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2016年6月14日,王凤欣在垫付宝卖方会员回民区诚达五金工具批发中心处消费24946元,垫付宝网站显示上述交易情况,交易过程中王凤欣及卖方会员点击确认并同意《垫付宝交易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作为垫付宝会员,交易双方在此确认,���生垫付宝信用额度在交易双方之间的让渡(出让与受让),即视为商品或服务交易行为的确认,且本次交易行为是不可撤销的。交易双方确认就以下商品或服务进行了交易,此交易行为采用垫付宝信用额度结算,在垫付宝网站上进行。交易双方同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方(甲方)将垫付宝信用额度出让给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方(乙方),即构成购买商品或服务方(甲方)对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产生相应金额的债务,同时,构成销售商品或服务方(乙方)对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交易双方同意,每笔交易发生时,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将向该笔交易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方收取交易额的2.4%作为服务费,该服务费标准可由垫付宝随时进行调整。交易双方同意,本协议以垫付宝电子协议的形式签署,对交易双方均有约束力,具备法律效力。王凤欣应于2016年7月14���之前偿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的上述款项。还款期届满后,王凤欣仅偿还了10000元。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王凤欣账户内扣划了0.19元款项,余款14945.81元至今未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为此诉至本院,并作如上诉请。本院认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王凤欣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王凤欣在垫付宝卖方会员处消费24946元即对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产生相应金额的债务,王凤欣应按约定于2016年7月14日前将上述款项偿还给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其未按约偿还,已构成违约。故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现要求王凤欣偿还欠款14945.81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关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要求王凤欣按约定向其支付当月违约金及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付标准明显过高,应予调整。王凤欣对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所负为金钱给付义务,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综上所述,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要求王凤欣偿还欠款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本院予以支持;对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要求王凤欣支付当月违约金及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诉讼主张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凤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欠款14945.81元,并以14945.81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5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58元(原告已预交),由王凤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学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昕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