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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8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某所与李某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所,李某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8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某所。被执行人李某旺。本院在执行李某所诉李某旺民间借贷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