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姜伍妹、江山康宝行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伍妹,江山康宝行汽车有限公司,姜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482号申请执行人姜伍妹,女,1955年11月28日出生,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江山康宝行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塔东村百廿秤自然村113号,组织机构代码:582693061。法定代表人姜小华。被执行人姜小华,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住江山市。姜伍妹与江山康宝行汽车有限公司、姜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34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伍妹于2017年0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江山康宝行汽车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姜伍妹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170元,姜小华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山康宝行汽车有限公司已歇业,诉讼保全的位于江山市双塔街道塔东村百廿称自然村113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因设定抵押,故上述财产现由抵押案件依法处置中。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的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姜伍妹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江山康宝行汽车有限公司、姜小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81执4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毛卓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万俊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