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晓兰与王伟、于鑫、李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4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马晓兰,女,1966年12月5日生,汉族,驾驶员,现住汪清县。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学生,现住汪清县。法定代理人王向波(王伟父亲),男,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汪清县。被执行人于鑫,男,汉族,学生,现住汪清县。法定代理人于政彬(于鑫父亲),男,1977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汪清县。被执行人李洋,男,满族,学生,现住汪清县。法定代理人李喜龙(李洋父亲),男,1971年10月19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汪清县。申请执行人马晓兰与被执行人王伟、于鑫、李洋之间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晓兰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要求三被执行人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共计30,271.3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57.00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伟、于鑫、李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汪法执字第19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因被执行人王伟、于鑫、李洋清偿了本案案款。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中,本院共执行了被执行人赔偿款32,280.90元(其中:赔偿款30,271.3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080.55元,申请执行费372.00元,案件受理费557.00元)。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止共交付给申请执行人31,908.90元(其中:赔偿款31,908.9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080.55元,案件受理费557.00元),本院收取申请执行费372.00元。申请执行人马晓兰放弃在本案中的其他权利并同意结案,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予以结案。执行员 徐跃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