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1民初3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红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红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3854号申请人: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人民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愫,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胡红权,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申请人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红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红权的银行存款125699.86元。申请人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同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胡红权转移财产,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胡红权的银行存款125699.86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红权的银行存款125699.86元,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太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 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