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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乔中成与马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中成,马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26民初1317号原告:乔中成,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桦川县。被告:马文,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原告乔中成诉被告马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乔中成与被告马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中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10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29日,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30000元,双方约定如到2012年12月30日不给,用粮食直补偿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偿还,2016年3月4日,被告又给原告出具30000元借据一份,双方约定2016年3月10日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推托。被告马文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但认为暂时没有能力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马文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乔中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10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马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今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成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