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3执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龚小青与冯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小青,冯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3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龚小青,女,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执行人冯毅,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执行龚小青与冯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冯毅目前尚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03民初545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亦兵审判员 张 勤审判员 向江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