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民初4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某方与汤某寿、杨某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方,汤某寿,杨某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4218号原告:杨某方,男,195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德,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某寿,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杨某元,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方诉被告汤某寿、杨某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方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方以双方已通过其他途径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杨某方负担。审 判 员 胡国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洪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