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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8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周建良与林邦任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建良,林邦任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80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建良,男,195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邦任,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上诉人周建良因与被上诉人林邦任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8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建良于2017年8月14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建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建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周建良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经纬审 判 员 钱丽红审 判 员 韩耀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石 婕书 记 员 牛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