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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恢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华杰、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杰,张强,袁登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恢132号申请人张华杰,女,汉族1982年7月11日出生,住宁津县。被执行人张强,男,汉族,1985年9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陵县,现住宁津县。被执行人袁登华,男,汉族,1960年9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陵县,现住宁津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1422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8月0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法缴纳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1422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荆金峰审判员 王凤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振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