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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行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坚与天津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坚,天津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01行初389号原告李坚,男,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天津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52号。法定代表人章毓海,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坚诉被告天津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确认违法及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坚自愿撤回起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建景代理审判员  孙 蕾代理审判员  刘 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智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的,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