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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911安计坤与郝玉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计坤,郝玉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911号申请执行人安计坤,男,195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郝玉州,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安计坤与被执行人郝玉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9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4日、3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郝玉州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通过全国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郝玉州名下的车辆,查询到被执行人郝玉州无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通过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郝玉州工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郝玉州的登记信息。5、本院向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郝玉州的房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郝玉州有房产登记。6、本院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郝玉州的土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郝玉州的土地登记信息。7、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8、207年3月14日、2017年3月16日本院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但其未曾露面。9、2017年6月15日,本院凌晨集中执行到被执行人郝玉州住处采取拘留措施,被执行人不在家;被执行人郝玉州的妻子称被执行人欠款太多一直在外,不知其具体地址;通过出示搜查证对被执行人郝玉州住所进行搜查,也未能找到任何财产。10、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其称一直找不到被执行人郝玉州,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11、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郝玉州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郝玉州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安计坤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庞峰审 判 员  XX助理审判员  吴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