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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执恢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浙江中青商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管建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中青商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管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5执恢25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中青商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武林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790908098。法定代表人金毅。被执行人管建强,男,1961年7月10日出生,住拱墅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中青商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管建强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管建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管建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444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2306元、申请执行费2066元。在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浙江中青商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管建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浙江中青商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并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管建强执行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中青商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管建强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105执恢2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科贵审 判 员  洪 影代理审判员  陈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凌逸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