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7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井陉县恒山运输有限公司、任云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陉县恒山运输有限公司,任云旭,武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7执206号申请执行人井陉县恒山运输有限公司,地址:井陉县天长镇蔡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787101594E。法人代表人亢献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任云旭,男,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被执行人武卫红,女,1977年9月7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107民初2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任云旭、武卫红在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7执453号执行案】的执行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育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院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