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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2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邓天仁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天仁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2刑初31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天仁,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3年6月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5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抓获并羁押,次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7年4月2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7〕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天仁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7年7月11日,依法由审判员何俊传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陈某和人民陪审员吴守文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伟青担任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政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天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6年6月开始,被告人邓天仁在雷州市乌石镇讨东村自家小卖部利用互联网出售私彩接受群众投注。上家老板“郑某”将出售私彩票网址、账户、密码(网址:http://tu8g.thvl68.corn,两个账户:tr4、tr5,密码:XZ852088)提供给被告人邓天仁。至2017年03月21日18时许,邓天仁正在出售私彩时当场被雷州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并扣押电脑及打印机各2台。至案发时,邓天仁一共在网络上接受投注总金额370552.8元,获得回扣17429.78元。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邓天仁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天仁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6月开始,被告人邓天仁在雷州市乌石镇讨东村自家小卖部利用上家老板“郑某”提供的网址、账户、密码(网址:http://tu8g.thvl68.corn,两个账户:tr4、tr5,密码:XZ852088),在互联网上出售私彩票、接受他人投注,从中渔利。至2017年03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邓天仁正在上述地点出售私彩时,被雷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扣押硕一牌电脑主机1台、XIN3A2∧牌电脑主机1台、白色显示屏1台、黑色显示屏1台、XPVINTER打票机2台。至案发时,被告人邓天仁一共在网络上接受投注累计总金额达人民币370552.8元,获取抽头渔利达人民币17429.78元。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电脑主机2台、打印机2台、显示屏2台;2.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3.证人唐某的证言:4.被告人邓天仁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光碟5张)。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邓天仁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天仁为牟取非法利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他人投注,累计总金额达人民币370552.8元,获取抽头渔利达人民币17429.7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天仁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邓天仁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邓天仁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本院又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扣押随案的硕一牌电脑主机1台、XIN3A2∧牌电脑主机1台、白色显示屏1台、黑色显示屏1台、XPVINTER打票机2台,系分别供被告人邓天仁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均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邓天仁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邓天仁予以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天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扣押随案的硕一牌电脑主机1台、XIN3A2∧牌电脑主机1台、白色显示屏1台、黑色显示屏1台、XPVINTER打票机2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俊传审 判 员  陈再美人民陪审员  吴守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伟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