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5民督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南县分公司与张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张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5民督138号申请人: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住址:贵南县大众小区1号楼1单元101室。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住贵南县。本院受理申请人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8月4日发出(2017)青2525民督13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张某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张某某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8月4日(2017)青2525民督13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诉讼费17元,由申请人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乔 莉 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朋毛卓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