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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5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单升娥与蜀香王砂锅串串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升娥,蜀香王砂锅串串香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5民初513号原告:单升娥,女,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被告:蜀香王砂锅串串香店。经营者:席红进,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经营者:黄伯战,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原告单升娥与被告蜀香王砂锅串串香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单升娥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升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升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升娥负担。审判员  马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春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