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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3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建朝与王长霞、XX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朝,王长霞,XX,王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536号原告:王建朝,男,193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杰,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萍,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霞,女,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兵,系被告王长霞丈夫。被告:XX,女,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王静,女,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王建朝诉被告王长霞、XX、王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王建朝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朝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建朝负担。审 判 长  江 玲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人民陪审员  程 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志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