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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立春与临沂市久美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春,临沂市久美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214号原告:王立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久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双月园路创新大厦A座511。法定代表人:潘超。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马云。原告王立春诉被告临沂市久美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关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立春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立春负担。审 判 员  叶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佳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