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21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黄志观与凌汉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观,凌汉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21民初550号原告:黄志观,男,1975年3月1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告:凌汉胜,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观与被告凌汉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志观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志观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志观撤诉。案件受理费1431.5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15.78元,由原告黄志观负担。审判长 张小明审判员 宁海珊审判员 杨民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慧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