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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执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包宏伟申请孙邵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宏伟,孙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保67号申请人:包宏伟,男,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被申请人:孙邵伟,男,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申请人包宏伟与被申请人孙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孙邵伟在我院其他案件中已经被查封了所有财产,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已对孙邵伟名下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草原中心市场东侧2001、2002、2003的房屋(房权证号:陈房权证巴镇字第2034**号)予以轮候查封。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内0725财保2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振审判员 白 满 达审判员 文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满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