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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恢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简阳市光大法律服务所与谭建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阳市光大法律服务所,谭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简阳市光大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河东新区印鳌嘉苑1单元1楼2号。负责人:樊秀英,主任。被执行人:谭建国,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简阳市光大法律服务所与谭建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房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无车辆登记,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因该房尚未取得产权证且有预抵押。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执行情况,询问了申请执行人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案款7950元、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干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