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3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李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368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55号院内东楼。主要负责人:王金玲,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艾伟,男,该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男,该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被执行人:李付军,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与李付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李付军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春荣审判员 侯军辉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颢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