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2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广福与王海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福,王海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557号原告:李广福,男,汉族,1964年4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王海中,男,汉族,1970年12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李广福诉被告王海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李广福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广福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海中诉讼,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广福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5080元,由原告李广福负担。审判员 胡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照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