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9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赵清红、谢瑞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清红,谢瑞娇,李兵,河南弘业房地产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9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清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瑞娇。委托代理人:王玉琦,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兵。原审第三人:河南弘业房地产代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文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长兴,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清红因与被上诉人谢瑞娇、原审被告李兵、原审第三人河南弘业房地产代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5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照双方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定的送达地址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赵清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清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赵清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 军审判员 侯军勇审判员 张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梦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