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1执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续军与王守金、王亚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续军,王守金,王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保95号申请执行人续军,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守金,男,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亚华,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续军与王守金、王亚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续军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1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7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王守金、王亚华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西路金地湖城大境四号地20号楼1单元901室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保9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啊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