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武汉新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创业街楚天汇餐饮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新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创业街楚天汇餐饮有限公司,湖北楚天汇餐饮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财保24号申请人:武汉新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11号A座27楼。法定代表人:丁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登攀,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媛,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创业街楚天汇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11号裙楼四层。法定代表人:刘华明。被申请人:湖北楚天汇餐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街立山头队综合办公楼二楼。法定代表人:李强。申请人武汉新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创业街楚天汇餐饮有限公司、湖北楚天汇餐饮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申请人武汉新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自有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新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创业街楚天汇餐饮有限公司、湖北楚天汇餐饮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武汉新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11号武汉光谷国际商务中心十三处房产:B栋2122号房,权属证书号武房商证湖字第2012016222号;B栋2124号房,权属证书号武房商证湖字第2012016224号;B栋2222号房,权属证书号武房商证湖字第2012016315号;B栋2224号房,权属证书号武房商证湖字第2012016317号;B栋2310号房,权属证书号武房商证湖字第2012016345号;B栋2322号房,权属证书号武房商证湖字第2012016385号;B栋2324号房,权属证书号武房商证湖字第2012016387号;B栋2410号房,权属证书号武房商证湖字第2012016439号;B栋2422号房,权属证书号武房商证湖字第2012016616号;B栋2424号房,权属证书号武房商证湖字第2012016618号;B栋2510号房,权属证书号武房商证湖字第2012016640号;B栋2522号房,权属证书号武房商证湖字第2012016573号;B栋2622号房,权属证书号武房商证湖字第2012016597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武汉新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邱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