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1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邵阳市中电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邵阳市中电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鄂0581执627号申请执行人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青岛路21号。法定代表人:兰金堂,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金涛,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邵阳市中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县九公桥镇绍田村。法定代表人:蒋仲启,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鄂058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邵阳市中电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邵阳市中电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72903元。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泽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 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