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有康与李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有康,李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3民初1109号原告李有康,男,1978年2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姚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祥云县。被告李凡,男,1985年8月24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有康诉被告李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有康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有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有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李有康负担。审 判 长 杨文静人民陪审员 蔡兴亮人民陪审员 庞玉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语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