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0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召姣与沈晓峰、施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召姣,沈晓峰,施运红,马良红,周黎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0858号原告:陈召姣,女,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吴宁街道南市。委托代理人:王俊乔、葛宇晗,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晓峰,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施运红,女,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马良红,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周黎良,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召姣与被告沈晓峰、施运红、马良红、周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召姣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 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方俊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