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24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雷芝飞与蒿咀铺乡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芝飞,蒿咀铺乡人民政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4民初839号原告:雷芝飞,男,192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水县蒿咀铺乡蒿咀铺行政村蒿咀铺自然村。被告:蒿咀铺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合水县蒿咀铺乡街道。法定代表人:齐兴俭,该乡乡长。雷芝飞与蒿咀铺乡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雷芝飞死亡,本案无法正常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雷芝飞在诉讼期间死亡,致本案无法正常审理,故本案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雷芝飞缓交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罗克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迪 微信公众号“”